王丹辉与尚连红、洛阳市全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2016-07-21 01:16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77号
原告:王丹辉,男,1982年4月5日出生。
被告:尚连红,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全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政,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尚连红丈夫),1971年9月18日出生。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3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安义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可可、张白利,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辉诉被告尚连红、洛阳市全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丹辉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丹辉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丹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丹辉全部负担。
审 判 长  余 薇
人民陪审员  任永超
人民陪审员  于利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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