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洛吉快速通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振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明、王海,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伟,男,1966年7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8元,由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玲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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