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无锡瑞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陆中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文庭,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耀峰、许立群(实习),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瑞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瑞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瑞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瑞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8元,由原告无锡瑞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吉明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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