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长春与被告张留现、赵学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15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四初字第93号
原告:王长春,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学武,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留现,男,汉族。
被告:赵学坡,男,汉族。
原告王长春与被告张留现、赵学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被告赵学坡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长春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邢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一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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