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老执字第15-1号
申请执行人毛源,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民生药业集团河南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王城大道与310国道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徐海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洪强,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锡伯族,现服刑于河南省三门峡监狱。
毛源依据本院(2013)老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民生药业集团河南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徐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徐洪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毛源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老执字第15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申请执行人毛源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徐洪强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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