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俊芳、李某某、李某甲与被上诉人魏德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1:15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俊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荣亮,男,汉族,系金俊芳父亲。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金俊芳,系李某某母亲,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金俊芳,系李某某母亲,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德祥,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胜春、郭陶利,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金俊芳、李某某、李某甲与被上诉人魏德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俊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金荣亮、被上诉人魏德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胜春、郭陶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于 磊
审判员 黄义顺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高一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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