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2号
原告:宁某甲,男,1953年7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玉东、宋洋,洛阳市老城区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女,1939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新科,男,1939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宁某乙,男,1961年2月4日出生。
被告:宁某丙,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宁某丙妻子),1974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宁某丁,女,1964年5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甲诉被告周某某、宁某乙、宁某丙、宁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宁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群
代理审判员 吉明飞
人民陪审员 邹 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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