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宪荣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2016-07-21 01:14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老民初字第1421号
原告:周宪荣,男,1948年9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江初,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道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利朋,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宪荣诉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宪荣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宪荣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小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应娇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