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海琴,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花金虎,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静乐,女,汉族。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晓军,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凯迈(洛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中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狄龙,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晨乐,男,汉族。
上诉人贾海琴、花金虎、张静乐因与被上诉人凯迈(洛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晨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海琴、花金虎、张静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海琴、花金虎、张静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贾海琴、花金虎、张静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上诉人贾海琴、花金虎、张静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邢 蕾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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