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230号
原告:刘君涛,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战杰,洛阳市西工区唐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标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许保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君涛诉被告洛阳标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洛阳标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君涛与被告洛阳标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是偃师市缑氏景山社区项目1号、2号住宅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洛阳标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偃师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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