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利,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智锋。系王文利丈夫。
委托代理人:李文,河南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万路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波,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强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老报,男,汉族。
上诉人王文利、时智锋为与被上诉人洛阳万路运输有限公司、白强子、白老报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文利、时智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文利、时智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文利、时智锋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为906元,由上诉人王文利、时智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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