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3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淑琴,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灿,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同乐建筑装饰材料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马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光,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朱淑琴与上诉人洛阳市同乐建筑装饰材料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四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淑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灿、上诉人洛阳市同乐建筑装饰材料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四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王鑫杰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一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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