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川县瑞祥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铁锤,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慧聪、田宇东,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汉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毅,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鲲鹏,男,汉族。
上诉人栾川县瑞祥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汉宏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13)栾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栾川县瑞祥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铁锤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慧聪,被上诉人蔡汉宏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毅、张鲲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栾川县人民法院(2013)栾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索如意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艺霞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