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小平、上诉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1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小平,女,回族。
委托代理人:陶小即,男,回族,系丁小平之夫。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冯笑山,院长。
委托代理人:魏海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丁小平、上诉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法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小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小即、上诉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魏海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法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 玉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