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玮,女,汉族,系杨海森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峰,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萍,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萍,女,汉族。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峰,女,回族。
上诉人杨海森因与被上诉人杨海峰、杨萍、杨海萍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海森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玮,被上诉人杨海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峰(同时作为杨萍、杨海萍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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