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亮,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明,男,汉族。
上诉人张新亮因与被上诉人张新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新亮于2015年3月16日以将另案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新亮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新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张新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健莉
审 判 员 黄义顺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一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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