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勇、李庆春因返还保证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11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隆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同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海勇、司徒楠,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勇,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春,男,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勇、李庆春因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海勇、司徒楠、被上诉人刘勇及其与李庆春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 磊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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