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4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立强,曾用名付立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照强,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香草,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亮,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兴隆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宏俭,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武军,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付立强因与被上诉人苗香草、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兴隆寨村民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立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照强、被上诉人苗香草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亮、被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兴隆寨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宋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王鑫杰
审判员 邢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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