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振国与被上诉人王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10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振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强。
委托代理人:郭书铭,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受理上诉人白振国与被上诉人王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白振国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白振国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上诉人白振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邢玉玲
审判员  裴文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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