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知民初字第127-2号
原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徐家营。
法定代表人:张宏,职务:董事长。
被告济源市宝思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大街泉水湾楼下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瑞,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永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健跳镇大塘村(临港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华良,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济源市宝思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源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梁凤
审 判 员 杨保国
代理审判员 范振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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