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知民初字第8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旋,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池海汇,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系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色恋人歌厅负责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池海汇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该纠纷发生在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且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12)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梁凤
审 判 员 杨保国
代理审判员 范振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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