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
委托代理人:王国卫,河南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武文与被上诉人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武文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但其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朝晖
审 判 员 :焦丽娟
代审判员 :黄兴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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