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黄仓、韩恋,原审被告张永强、罗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08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原名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管作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刚,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恋。
委托代理人唐国育,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
原审被告:张永强。
原审被告:罗于。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汉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艳娜,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仓、韩恋,原审被告张永强、罗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朝晖
审 判 员 :焦丽娟
代审判员 :黄兴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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