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小奔与刘卫杰、郭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07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920号
原告姚小奔,男,1954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卫杰,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
被告郭小霞,女,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了原告姚小奔与被告刘卫杰、郭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靳二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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