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956-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周刚,任行长。
被告郭军超,男,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诉被告郭军超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郭军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占喜
审 判 员 黄春生
人民陪审员 王流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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