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尉民初字第792号
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30日生
被告霍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霍某某所有的桑塔纳轿车(车牌号豫BYJ557)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霍某某所有的桑塔纳轿车(车牌号豫BYJ557)一辆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靳二民
人民陪审员 刘占军
人民陪审员 王广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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