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851-1号
原告鲁丰铭,男,汉族。
被告郭军超,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丰铭诉被告郭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丰铭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原告鲁丰铭负担。
审判长 陈战喜
审判员 王子刚
审判员 黄春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胡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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