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1 01:03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尉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12月3日被尉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4)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至25日,在尉氏县邢庄乡屈楼村东北地,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朱某某、高某某擅自采伐其以4600元购买的208棵杨树。经鉴定,被采伐的208棵杨树立木蓄积量为19.7463立方米。
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尉氏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高某某、韩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尉氏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意见书,尉氏县农林局及尉氏县森林公安局的证明,被告人无前科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开尉
审 判 员  王培炎
代理审判员  石 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萌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