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528号
原告朱连中,男,汉族,生于1956年8月。
被告朱海州,男,成年,汉族。
被告张青锐,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延军,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连中与被告朱海州、张青锐、李延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连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不再另行制作书面裁定书。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九元减半收取五十九元五角,由原告朱连中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天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燕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