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连中诉被告朱海州、张青锐、李延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59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528号

原告朱连中,男,汉族,生于1956年8月。

被告朱海州,男,成年,汉族。

被告张青锐,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延军,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连中与被告朱海州、张青锐、李延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连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不再另行制作书面裁定书。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九元减半收取五十九元五角,由原告朱连中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天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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