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439号
原告韩学文,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牟县雁鸣湖乡九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中牟县雁鸣湖乡九堡村。
负责人梁金波,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钰涛、杨智慧,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学文与被告中牟县雁鸣湖乡九堡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学文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学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二十元,减半收取八百一十元,由原告韩学文负担。
审判员 周文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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