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诉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58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4号
原告毛某,女,199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赵某,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强与被告尹晓攀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贺书玲负担。
审判员  刘书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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