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810-1号
原告高太杰,男,生于1957年2月22日,汉族。
被告侯芳艳,男,生于1990年2月11日,汉族。
原告高太杰与被告侯芳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侯芳艳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P654K号轿车予以保全,并以担保人高英名下的牟房权证字第1401244385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担保人高英名下的牟房权证字第1401244385号房产予以查封;
二、将被告侯芳艳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P654K号轿车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兆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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