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超与被告宋福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2016-07-21 00:58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98号
原告闫超,男,生于1993年1月16日,汉族。
被告宋福学,男,生于1965年5月12日,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上午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组织机构代码74405988-1。
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奕文,女,生于1982年1月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海亮,男,生于1981年1月1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超与被告宋福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超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宋福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超申请撤回对宋福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超撤回对被告宋福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超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杜雪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跃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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