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493号
原告陆胜,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晓雪,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妻子。
被告陈勇,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胜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胜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陆胜负担。
审判员 唐慧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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