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892号
原告郭XX,女,生于1988年11月11日,汉族。
被告齐XX,男,生于1987年8月2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齐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XX申请撤回对被告齐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对被告齐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XX负担。
审 判 长 孙彦伟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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