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619-2号
原告马长顺,男,生于1952年4月1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刚建,男,生于1979年9月12日,汉族,系原告马长顺儿子。
被告王群民,男,生于1970年5月14日,汉族。
原告马长顺与被告王群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王群民在郑州市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家信用社开户的存款八万八千元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荀永超及被告李刚霞在郑州市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家信用社开户的存款八万八千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兆静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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