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3号
原告杜某甲,男,200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杜某乙,女,199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法定代理人贺某某,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二原告之母)。
被告杜某丙,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杜某乙与被告杜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贺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书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洋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