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65号
原告宋某某,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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