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普伟与马俊凯、马俊兴、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58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730号
原告郭普伟,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狼城岗镇瓦坡村126号,身份号码410122197102216518。
委托代理人雷凤青、蒋玉岭,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俊凯,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狼城岗镇青谷堆村272号,身份号码410122198703196537。
被告马俊兴,男,成年,汉族,住中牟县狼城岗镇青谷堆村。系被告马俊凯之哥。
被告朱杰,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雁鸣湖镇孙拔庄051号,身份号码410122198607276916。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普伟诉被告马俊凯、马俊兴、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普伟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普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普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郭普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淑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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