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杰与李放、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57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859号
原告宋书杰,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放,男性,汉族,20岁。
被告李超,男性,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书杰与被告李放、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书杰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书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三十元,减半收取七百一十五元,由原告宋书杰负担。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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