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贾麦凤,女,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罗义,男,1973年2月1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麦凤与被告李罗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麦凤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麦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七百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贾麦凤负担。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众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