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18号
原告郑XX,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XX,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XX负担。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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