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张法与李小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57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41号
原告李张法,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小法,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长喜,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法与被告李小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张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张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张法负担。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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