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655号
原告唐洲洋,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月平,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月平委托代理人唐洲洋,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王月平丈夫。
被告姜战国,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洲洋、王月平与被告姜战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洲洋、王月平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洲洋、王月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洲洋、王月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洲洋、王月平负担。
审判员 唐慧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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