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881号
原告邢晏奇,男,生于1981年4月3日,汉族,住中牟县狼城岗镇北韦村20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8104036531。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晏奇与被告付杰、刘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晏奇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付杰、刘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晏奇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付杰、刘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晏奇撤回对被告被告付杰、刘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邢晏奇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云单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姚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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