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李小彬,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进中,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小菊,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小娜,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小五,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景明,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彬、李进中、李小菊、李小娜与被告李小五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彬、李进中、李小菊、李小娜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彬、李进中、李小菊、李小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小彬、李进中、李小菊、李小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小彬、李进中、李小菊、李小娜负担。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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