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496号
原告许长兴,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
原告万明山,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牟县雁鸣湖乡九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中牟县雁鸣湖乡九堡村。
负责人梁金波,该村村主任。
第三人董文义,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
第三人徐照领,男,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长兴、万明山与被告中牟县雁鸣湖乡九堡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董文义、徐照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长兴、万明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长兴、万明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三十八元,减半收取六百一十九元,由原告许长兴、万明山负担。
审判员 周文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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