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763-1号
原告陈庆,男,生于1988年9月20日,汉族。
原告李银玲,女,生于1988年11月19日,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张晓军,男,生于1972年9月22日,汉族。
被告赵远,男,生于1990年8月12日,汉族。
被告中牟县雁鸣湖出租车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
原告陈庆、李银玲与被告赵远、中牟县雁鸣湖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原告已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远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TG199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以担保人张晓军名下位于中牟县县城西区牟山路北、滨河路南百利-未来铭郡14#楼1-401号(牟房权证字第1301208217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赵远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TG199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
二、将担保人张晓军名下位于中牟县县城西区牟山路北、滨河路南百利-未来铭郡14#楼1-401号(牟房权证字第1301208217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卫中
审 判 员 朱兆静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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