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759号
原告朱贵灿,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大孟乡岗头桥村10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6302207478。
被告被告吴玉广,男性,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贵灿与被告吴玉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贵灿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贵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九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九十五元,由原告朱贵灿负担。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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