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076号
原告陈奇,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董玉合,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奇与被告董玉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奇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奇负担。
审判员 冉满仓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绍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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